涉7.1違例進入立法會會議廳 藝人王宗堯及1記者被控須守禁足令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0/03 12:32

最後更新: 2019/10/0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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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涉7.1闖立法會被控今日(3日)提堂。(曾耀輝攝)

7.1反修例大批示威者涉破壞立法會大樓玻璃及進入議會廳,事隔3個月後,警方拘捕藝人王宗堯及《熱血時報》記者,兩人各被控1項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案件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兩名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提訊,被告准保釋候訊,期間須守禁足令。

被告馬啟聰(30歲)及王宗堯(41歲),分別報稱記者及藝人,兩人各被控1項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以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0(b)條。

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即兩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時未有遵照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內的行為。根據條例,最高刑罰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案件今提堂,兩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2月13日,與另1宗涉及同日事件的案件一同處理,期間警方將作進一步調查,控方不反對保釋申請。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2月13日再訊。兩名被告准以現金2,000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須住在報稱住址及於更改住址的24小時前通知警方。兩人均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及須守禁足令,保釋期間不得進入添馬公園及政府總部附近範圍。

王宗堯於庭外向記者表示,他早前遭警方超時扣押,其後他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獲批。王希望今次事件後,警方作出的拘捕時會更合情合理,給予充分理由,以及不要故意延長扣押時間。王又形容警方嘗試營造白色恐怖,以阻止市民表達訴求。

記者:王仁昌